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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25:03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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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5号

  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增加出口、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轻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轻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轻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轻工业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与实力明显提高,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吸纳就业和惠农作用显著。2008年,我国轻工业实现增加值2623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7%,家电、皮革、塑料、食品、家具、五金制品等行业100多种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出口总额309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1.7%,产品出口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家电、皮革、家具、羽绒制品、自行车等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全行业吸纳就业3500万人。轻工业70%的行业、50%的产值涉及农副产品加工,使2亿多农民直接受益,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浆造纸、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皮革等行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关键设备,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成为轻工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但是,轻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以贴牌加工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关键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产业结构亟待调整。生产能力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中低端产品多,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严重。三是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50%,废水排放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8%。四是产品质量问题突出。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不完善,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轻工业造成严重冲击,国内外市场供求失衡,产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融资困难,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轻工业稳定发展形势严峻。我国轻工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适应能力较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内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为轻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只要抓住时机,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下决心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就能够实现轻工业的调整和振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扩大城乡市场需求,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轻工业平稳发展;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轻工业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轻工业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国际市场。加强消费政策引导,增加有效供给,促进轻工产品消费。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开拓国际新兴市场。
  2.突出重点行业,培育骨干企业。将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拉动消费效果显著、结构调整带动作用大的行业作为调整和振兴的重点,支持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3.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劳动就业。采取积极的金融信贷、信用担保等政策,支持业绩良好、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作用。
  4.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照明电器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5.保障产品质量,强化食品安全。以食品、家具、玩具和装饰装修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业为重点,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标准和检测体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规划目标。
  1.生产保持平稳增长。在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的带动下,轻工业产销稳定增长,行业效益整体回升,三年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左右。
  2.自主创新取得成效。变频空调压缩机、新能源电池、农用新型塑料材料、新型节能环保光源等关键生产技术取得突破。重点行业装备自主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型高速纸机成套装备实现自主化,食品装备自给率提高到60%。
  3.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再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150亿元以上的大型轻工企业集团。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增加100个,东中西部轻工业协调发展。新增自主品牌100个左右。
  4.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11年,主要行业COD排放比2007年减少25.5万吨,降低10%,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4万吨、造纸行业减少10万吨、皮革行业减少1.5万吨;废水排放比2007年减少19.5亿吨,降低29%,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0亿吨、造纸行业减少9亿吨、皮革行业减少0.5亿吨。
  5.淘汰落后取得实效。淘汰落后制浆造纸200万吨以上、低能效冰箱(含冰柜)3000万台、皮革3000万标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90亿只、白炽灯6亿只、酒精100万吨、味精12万吨、柠檬酸5万吨的产能。
  6.安全质量全面提高。完善轻工业标准体系,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生产企业资质合格,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按照GMP(优良制造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促进国内消费。总结“家电下乡”的试点经验,完善农村家电物流、销售、维修体系,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加快皮革、家具、五金、家电、塑料、文体用品、缝制机械、制糖等行业重点专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专业流通市场的作用。指导工商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市场需求信息传导,鼓励商贸企业扩大采购和销售轻工产品的规模。
  2.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产品花色品种,研发生产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生产与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等相配套的轻工产品。开发个性化的文体用品及特色旅游休闲产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3.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国际市场;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中东、俄罗斯、非洲、北欧、东南亚、西亚等新兴市场。一是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走出去”,在主要销售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二是建立经贸合作区,积极推进海外工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建设。三是继续支持外贸专业市场建设,建设针对东南亚、中亚、东北亚等地区的轻工产品边境贸易专业市场,在中东、北欧、俄罗斯等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中国轻工产品贸易中心,加强对外宣传,方便货物、人员出入境。四是发挥加工贸易作用,支持企业扩大加工贸易。
  4.健全外贸服务体系。建立轻工出口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管理服务平台和培训体系,以及质量安全案例通报、退货核查、预警和应急处理系统,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维护中国产品形象。简化轻工产品出口通关、检验手续,降低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提高重点装备自主化水平。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突破重点装备关键技术,加快装备自主化。造纸装备重点发展大幅宽、高车速造纸成套设备。食品装备重点发展新型绿色分离设备、节能高效蒸发浓缩设备、高速和无菌罐装设备、膜式错流过滤机、高速吹瓶设备等,自主化率由40%提高到60%。塑料成型装备重点发展全闭环伺服驱动、电磁感应加热和多层共挤技术的挤出设备。工业缝制装备重点发展电控高速多头多功能刺绣机、电控裁剪整烫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比重由10%提高到50%,生产效率提高40%。
  2.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采取产学研结合模式,支持农用新型塑料材料、变频空调压缩机、高效节能节材型冰箱压缩机、隧道式大型连续洗涤机组、糖能联产、新型节能环保光源、新型微生物高浓废水处理复合材料、特色功能表面活性剂、新能源电池、污染物减排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设备的创新与产业化。建立重点行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立粮油、电池、皮革行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造纸、发酵、酿酒、制糖及皮革技术创新联盟。
  3.做好公共服务。完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与开发、成果推广、产品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1.提升行业总体技术水平。支持造纸行业应用深度脱木素、无元素氯漂白、中高浓等技术和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家电行业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关键部件生产线升级改造,实现高端及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产品的产业化;支持塑料行业绿色塑料建材、多功能宽幅农膜生产技术升级;支持表面活性剂行业推广应用绿色表面活性剂,实现绿色功能性产品产业化;支持五金行业传统加工工艺及设备升级,提高制造水平。
  2.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重点对食品、造纸、电池、皮革等行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食品行业加快应用新型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造纸行业加快应用清洁生产、非木浆碱回收、污水处理、沼气发电技术,推广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电池行业重点推广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普通锌锰电池实现无汞、无铅、无镉化,锂离子电池替代镉镍电池。皮革行业加快推广保毛脱毛、无灰浸灰、生态鞣制等清洁生产技术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规划,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推广《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中的轻工行业节能技术;支持食品、造纸、电池、皮革行业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体系软硬件建设。
  3.调整产品结构。支持发展市场短缺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自给率。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推进油料品种多元化,实施高效、低耗、绿色生产,促进油料作物转化增值和深度开发,新增花生油100万吨、菜籽油100万吨、棉籽油50万吨、特色油脂100万吨产能,保障食用植物油供给安全;继续实施《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木浆220万吨、竹浆30万吨产能,提高国产木浆比重,推动林纸一体化发展。
  (四)实施食品加工安全专项。
  1.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企业。对全国食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许可、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逐项检查,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有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2.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理清并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3.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督促粮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酿酒、发酵、制糖、焙烤等行业重点企业,增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检验装备,特别是快速检验和在线检测设备。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4.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明确食品加工企业在原料基地、管理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加快制定和修订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粮食、油料、果蔬等重点食品加工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5.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食品召回中心,明确食品召回范围、召回级别等具体规定,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申诉投诉处理体系,加强申诉投诉处理管理。
  6.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指导、行业组织推动和企业自律,加快建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五)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实力。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国际参展、广告宣传、质量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2.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实施本地化生产,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产品覆盖面,提高品牌影响力。
  3.完善认证和检测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检测、认证结果的认可度,树立自主品牌国际形象。
  4.加强自主品牌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全社会保护自主知名品牌的意识和责任感。
  (六)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1.结合优化区域布局,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等条件的地区充分总结和借鉴产业集群发展经验,改善建设条件和经营环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着力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2.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推进产业转移。推动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行业重点产品的研发、制造、集散,逐步由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向本区域内有条件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转移;引导制革和制鞋行业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利用其优势重点从事研发、设计和贸易,将生产加工向具备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推进陶瓷和发酵行业向有原料优势、能源丰富的地区转移。
  同时,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产业转移成为“污染转移”。
  (七)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快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快速处置以及产品追溯、召回和退市制度,严惩质量违法违规企业。二是落实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三是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完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检测装备水平。
  2.加快行业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制订食品添加剂、肉品、酿酒、乳制品、饮料、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新标准450项,其中食品添加剂等国家标准70项,家具和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国家标准150项。修订塑料、五金、皮革、洗涤用品、饮料等行业标龄超过5年的标准550项。完善家电、造纸、塑料、照明电器、五金、皮革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和修订塑料降解、制浆造纸、皮革鞣制、电池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
  (八)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企业自律,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决策、产品设计、资源配置、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市场开拓等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通过管理提高效益。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九)切实淘汰落后产能。
  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明确淘汰标准,量化淘汰指标,加大淘汰力度。力争三年内淘汰一批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造纸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和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关闭排放不达标、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厂。食品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味精生产工艺及装置。皮革行业重点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生产线。家电行业重点淘汰以氯氟烃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等产能和低能效产品产能。电池行业重点淘汰汞含量高于1ppm的圆柱形碱锰电池和汞含量高于5ppm的扣式碱锰电池。加快实施节能灯替代,淘汰6亿只白炽灯产能。
  四、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根据农民意愿和行业发展要求,将微波炉和电磁炉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并将每类产品每户只能购买一台的限制放宽到两台。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
  (二)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提高部分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三)调整加工贸易目录。继续禁止“两高一资”产品加工贸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禁止。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限制。对全部使用进口资源且生产过程中污染和能耗较低的产品,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四)解决涉农产品收储问题。进一步扩大食糖国家储备。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企业收储纸浆及纸、浓缩苹果汁等涉农产品,缓解产品销售不畅、积压严重的状况。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装备自主化、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支持提高重点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强化食品加工安全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轻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型轻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帮助轻工企业便利贸易融资,防范国际贸易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为轻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建立和完善中央集中式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中心,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收费,落实债权人的担保权益。
  (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轻工企业倾斜,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轻工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外市场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型轻工企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
  (八)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尽快研究制定发酵、粮油、皮革、电池、照明电器、日用玻璃、农膜等产业政策以及准入条件,研究完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充分体现有保有压的调控作用。
  (九)鼓励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认真落实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给予优先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轻工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行业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轻工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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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全行的资金管理,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实现“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目标
中国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分类指导,比例约束,监督考核。
集中调控是指总行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根据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在全部资金来源制约全部资金运用的基础上,对全行的存贷款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强化总行的集中调控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国银行的“四重”发展战略,确
定全行及各分行存贷款的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引导资源流向重点发展和良性发展的地区,另一方面由总行运用资金调节、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总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促进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分类指导是指总行对分行根据其自我约束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实行不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分类管理分为人民币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贷款规模管理三类。
比例约束是指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指标来协调和约束中国银行总体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营运,使资产与负债、资本在总量上均衡,结构上优化,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监督考核是指按照中国银行内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及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分行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对全年贷款总量分别按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限额指标进行监控。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体目标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要求,资产负债结构有较大改善,自我约束能力有较大提高,特别是余额存贷比达到75%。各分行应根据总体目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出本行的具? 迥勘旰头制诖锉昙苹媳ㄗ苄小S喽畲娲绕叩男校χ鹉晗陆担锉甑氖奔淇墒实毖映ぁW苄忻磕旮萑低匙芴逵喽畲娲饶勘旰透鞣中刑岢龅姆植侥勘辏硕ǜ餍械蹦甑谋壤勘辍? 二、管理办法
(一)管理模式
按照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将分行划分为以下三类模式进行管理:
第一类是余额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全额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余额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
督管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将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二类是新增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新增存贷款比例管理。按新增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督管
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或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三类是规模管理,即实行人民币贷款限额管理,按贷款规模控制发放贷款总量。按照“存贷比例年初亮底,半年核定量化监控,存贷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按与存款及其平均成本、贷款质量、经营效益“三挂钩”办法分配贷款规模。由总行审批的大额贷款或专项贷款在挂钩比例之
外追加贷款规模,而存款计划也要相应有所增加。
为指导分行逐步实行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总行对管理模式和存贷比实行一年一定,每年调整。各分行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向总行申请次年的管理模式,总行依据分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设想和申请报告,对分行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分行次年度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资金营运计划
为加强对全行资产负债的管理,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按年分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
基本要求:要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在资金自求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存贷比例,并兼顾盈利能力、资金成本、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各项存款首先用于缴存存款准备金、归还各类借款和各项垫款后,方能安排贷款。在安排贷款时,各行要充分体现和积极贯
彻“四重”战略。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中,要逐步建立资产负债优化配置模型。
编制程序:按照“自下而上,按年分季,适时调节”的原则,逐级按总行统一下发的格式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表。在编制中,如有超过总行核定比例的情况,应附文字说明,并列出大额贷款项目需求清单和组织吸存的具体措施。每季前15日内,各分行向总行上报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全
年和第一季度资金营运计划一并上报。总行在审查各行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确定各行管理类别。分行应于每季后15日内向总行上报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预测下一季度的资金营运变动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计划内容:资金营运计划分负债项目和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包括营运资金、各项存款、各类借款、拆借资金、联行存放、同业存放及其他。资产项目包括各项贷款、证券和投资、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拆放资金、存放联行、存放同业及其他。
(三)检查考核
1.考核指标体系。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1)存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的余额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或新增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额之比)是否在总行确定的比例之内。
(2)存款计划完成率:按季考核分行存款新增量与年度存款计划之比是否完成预定进度。
(3)存款平均成本: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的存款平均成本是否在总行规定的范围之内,分利率和费率两部分考核。
(4)备付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总行确定比例。同时考核分行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系统内存款准备金。
(5)拆借资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系统外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系统外拆出资金余额与可用存款资金(即各项存款中扣除存款准备金、联行占款)之比是否超过总行规定比例。
(6)单个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是否超过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分行各项贷款总额之比是否超过50%。同时考核总行指定的企业集团客户贷款余额。
(7)贷款质量比例:在考核全口径的不良资产比例的同时,按照“分账考核”的原则,分别考核原信贷资产不良率、并账资产不良率和各类垫款占比。
(8)贷款收息率: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的比例。
(9)损益指标完成率:本、外币利润合并考核,全年盈利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亏损要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之内。
(10)资产利润率:考核分行本外币利润占资产总额之比。
另有一些指标以总行一级法人为单位统一考核,如加权风险资产比例、资本充足率、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本、外币)、资本利润率、外汇资产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指标。
2.考核方式。
(1)总行对第一二类分行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步达标要求,采取分月监测、按季考核的办法,即每季末作为考核时点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当季存贷比例高限。全年贷款总量依据12月上中旬的数字予以确定。
(2)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时要建立比例指标考核报表和分析制度,第一二类分行于每季前15日内上报对下一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存贷款增量预测等情况,并于每季后15日内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对第三类分行在按月考核规模使用进度的同时,要求按季上报各项考核指? 曛葱星榭觥8鞣中斜壤副昕己吮ū砀袷胶捅壤副曛葱星榭龇治鲆阌勺苄型骋幌路ⅰ? (四)监控措施
1.总量控制。
(1)对于第一类行,按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总行审批的各类专项均包括在考核比例之内,年度存款计划依据存贷比例核定。对于第二类行,按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量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考核比例由基准存贷比和调整比例相加决? ā;即娲仁侵缸苄心瓿鹾硕ǜ飨畲钚略龆钣敫飨畲婵钚略龆畹谋壤5髡壤侵改甓鹊敝懈葑苄猩笈蠖畲罨蜃ㄏ畲畹亩嗌伲诨急壤戏秩龅荡巫鞒龅髡?如上浮比例为5%、10%、15%)。存款计划以在基准存贷比中体现为主,调整比例中体现为辅。第三类行以限额? 副昕己恕? (2)如存款计划完成率、准备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款平均成本、单个贷款比例、贷款质量比例、贷款收息率等考核指标不符合要求,应按自我约束原则自行将下一个季度存贷考核比例下调,下调幅度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
2.资金管理。
(1)准备金管理。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储备金(备付金)和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三部分。
a.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于旬后5日内将上旬全系统各项存款新增额的8%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
b.超额储备金即现有的备付金,包括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缴存比例的部分和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主要用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内资金往来清算、同业往来清算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清算等。各分行的备付金比例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的资
金调度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核定,分行应按照总行核定的比例调度、运用资金,将全辖的备付金存款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不得低于核定比例,确保辖内分支行的正常支付。在保支付的同时,要尽量压缩备付金存款,减少低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按旬进行考核,凡
省级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低于临界点,且全辖备付金存款比例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分行,应停止新的贷款投放,不得向系统外拆出资金,总行在综合考虑其新增存、贷款情况及其他导致资金紧张原因的基础上,以保支付为原则,适当增加其临时贷款。凡备付金存款比例连续两旬高于规定比例
上限的分行,应将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临时贷款。
c.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是为了保证总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及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为了增强总行资金调控能力而要求分行按存款一定比例缴存总行的资金。总行根据全系统存款增长情况、地区发展战略、实施“四重”战略所需资金来源以及全系统资金营运状况,确定系统内
存款准备金比例为15%(8%用于缴中国人民银行,7%用于总行集中统一调控)。各分行应按总行确定的比例,于月后5日内将上月本行一般存款新增额或减少额的15%主动上划或请领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为减少资金的在途占用,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或联行为存差的可以通过系统内电子联行上? 裨虮匦胪ü泄嗣褚惺挡ν反纾苄邪丛陆锌己恕6圆患笆鄙辖上低衬谧急附鸬姆中校苄薪悦咳胀蚍种σ苑Oⅲ⒃诖钭芰堪才派弦实毕碌鞔娲壤? (2)对分行临时贷款的管理。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管理分基数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三部分。
a.对基数借款的管理。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的临时贷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部分(含划转的再贷款),按年度性借款管理。借款到期后分行向总行申请展期,总行根据情况予以办理一年期展期,借款利率为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平均利率。
基数借款余额应逐年下降,总行每年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比下达还贷计划,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还贷任务积极归还这部分借款,对没有完成的部分,年终将转为长期借款。
b.对短期借款的管理。短期借款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指分行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之内,因存款波动、临时性大额支出等原因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档次利率持平。借款到期时,如归还? 酚欣眩梢哉蛊谝淮危蛊谄谙?个月,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6个月以内的利率持平。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第二部分是指分行因超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发放贷款后,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再
贷款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借款到期时,如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
c.对长期借款的管理。长期借款主要包括分行每年没有完成的还贷任务和到期不能归还的短期借款,以及分行因亏损占用和其他垫款增加出现支付困难而向总行申请增加的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持平。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办理展期,利率不变。
(3)分行上存资金管理。为进一步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总行规定:a.分行上存总行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0万元;b.上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周;c.在总行有临时贷款但不欠总行联行汇差的分行都可以上存资金;d.分行上存资金满一周以上的,可以随时
向总行领取;e.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与3个月的再贷款利率持平,不管期限多长,都执行同一利率。
3.授权约束。
(1)融资授权。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为操作工具的回购和现券买卖,以总行为主进行;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对外融资,对外融资时,不得超过总行的规定权限,包括融资比例、融资期限、融资对象等。严格禁止系统内? 中屑涞暮嵯蜃式鹑谕ā? (2)其他业务授权。加强信贷管理,完善“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管理体制。在努力贯彻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规范内部授权管理,实行客户统一授信;认真推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 ㄔ鸲猿频脑颍魅犯谖恢霸稹? a.严格监控不良贷款,积极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界定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进行监控,抑制不良贷款比率上升趋势。
b.严格遵守《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c.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建立健全统一授信制度。
d.严格遵照《中国银行内部控制原则》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在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
4.行政管理。从1998年起,按照“分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监督管理为辅”的原则,对未达到总行核定比例指标要求的分行,总行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行政指导措施:
(1)正式口头指导(电话通知或当面通知);
(2)下达管理建议书;
(3)向全行通报批评;
(4)限期调整相关的比例管理目标;
(5)限制放款;
(6)限额干预(即短期内附加贷款规模控制)。
以上监督、指导处罚措施可以并用。
5.经济约束。对违反总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的分行,总行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提高借款利率、罚息等。
三、关于外汇现汇贷款的计划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努力吸收存款,提高外汇贷款能力的要求,要求各分行运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来调整增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按照“新增存贷比例监控,贷款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采取现汇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与各项
外币存款新增额按比例挂钩监控的管理办法,即当年无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要控制在上年末余额之内周转使用;当年有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按总行核定的新增存贷比例加以控制,并按月考核。凡在考核期超一次考核比例,就在下一个月按扣掉2个百分点? 蟮目己吮壤刂疲源死嗤啤O只愎潭ㄗ什畹茸ㄏ罴苹诒壤獾ザ揽己恕O只愦钊曜芰?2月份最后量化确定。
四、比例管理与“四重”战略目标
为了调动全行将有限的资源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效益,由总行确定本年度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目标。重点地区是指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金融市场潜力较好、所在行资金经营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地区。重点行业是指国内经济
效益好的支柱产业以及各地区有活力的行业。重点客户主要是指经营效益好、发展有潜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重点产品是指我行目前占有优势的或有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
总行面向市场,选择支持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龙头”行业或企业,并组织协调对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的综合服务,以此引导各分行向相关客户推销服务项目,带动全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各省级行要遵循“四重”战略,加大集中调控的力度,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突出发展重
点。
总行集中资金对于发挥中国银行整体优势、争揽优质大客户、引导分行集资金实施四重战略具有显著意义。为使各级行对总行的直贷增强责任感,共担风险,从1998年起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将采取总行直贷和总分行联贷两种方式。
——总行直贷是指由总行直接贷款,不影响分行的存贷比例,但委托分行管理的方式。贷款的收益体现在总行,贷款产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体现在分行。总行直贷的项目由分行推荐,总行挑选后确定,主要是对国家认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放贷款。
——总分行联贷是指总行、分行、支行按比例出资金,共同参与对同一项目贷款的方式。这种贷款产生的收益按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分配,贷款所派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仍体现在分行。总分行联贷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存贷比例之内有贷款能力的情况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短期贷款(即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4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3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固定资产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2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1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本身作为借款人的联贷项目,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在存贷比例之内无贷款能力的情况
为巩固中国银行的优质客户群,确保客户给中国银行带来的效益不流失,在总行确认分行无资金放贷的情况下,分行要先向总行报告全面的本年度存贷款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吸收存款的组织措施,辖内重点客户已贷款情况和预计投放情况等),由总行决定总分行的贷款比例,并确定全年
支持分行发展的方案,以及逐年增加分行所占贷款资金比重的要求。
——总行异地直贷的资金调拨。总行直贷支持的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增加分行的企业存款。分行要负责监测企业的用款进度,督促企业及时支付利息及按时归还到期贷款。
——关于效益考核。在总行统一授信的情况下,实行定期报表监控制度,包括企业经营基本情况、中国银行授信额度(本币、外币)、贷款、结售汇、存款平均余额、收息率等内容。



1998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97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