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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1:03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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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9日,邮电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骨干力量。为加强邮电科研工作,充分发挥邮电科研机构在邮电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邮电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是邮电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各科研院所要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邮电通信服务。
(一)部属邮电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1、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科技攻关任务,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通信网建设提供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2、搞好通信网规划,加快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订,加强对进网通信设备的质量监督,为确保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提供技术保证。
3、提高软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为邮电通信发展和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科学依据。
4、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为提高通信网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二)各邮电科研院所在科研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点:
1、树立市场观点,增强竞争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动力,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2、树立赶超的观点,增强超前意识。要跟踪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着眼于创新,尽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3、树立改革的观点,增强革新的意识。要继续改革科技体制和科研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4、树立联合的观点,增强合作的意识。要加强科研院所之间以及与邮电工业企业、通信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还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工作的步伐。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科技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改革的方针是“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改革方针和改革重点,把邮电科技体制改革继续向前推进。
对于从事通信网络规划、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要给予稳住,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的支持,使其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和良好的科研条件,在为邮电通信服务中得到相应的发展。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要放开搞活,除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外,主要应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动,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于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稳住,要通过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保证他们全身心地从事科研工作。一般来说,这类人员大约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3。对其他人员则要放开,鼓励和支持他们去从事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各科研院所,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制订出调整科研结构、分流人才的具体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三、对科研院所实行分类管理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重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强化科研机构的职能和充分发挥他们在通信发展中的作用。
承担通信网规划、技术体制、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是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确保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主要技术依靠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认真搞好通信网发展规划,加快通信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为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地作好对通信网的支撑服务工作。对这类科研机构要在科研任务、经费、仪表设备、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可采取设立岗位津贴等办法,使其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通信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在确保完成国家和部的重点任务的前提下,要分流一部分人员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经营活动。
开发型科研机构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部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及做好对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外,主要应面向国内外的通信市场,按照市场的需求,积极为邮电通信和国民经济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扩大经费来源,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技术、经济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但对他们研制生产的设备在推广应用上,要给予支持,在性能价格比相当的情况下,要优先采用。人员待遇可实行“工资包干”和“增收限制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以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在京外的科研院所还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承担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双重任务的综合研究单位,应根据其人员结构和承担的任务,实行相应的政策。
对于某些科研方向不明确、任务不落实、发展比较困难的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重组,同时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邮电通信发展的需要,组建新的科研机构。
四、大力促进科研和邮电企业结合
实行科研与邮电企业的结合是推进邮电科技进步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科研院所和邮电企业都要从促进邮电通信的更大发展及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出发,突破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实现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紧密结合。
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应该和工业企业结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新产品的开发或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纽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发挥科研和生产两方面的优势,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企业集团要逐步向紧密型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从事网络规划、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主要应和通信企业结合。要进一步加强与通信企业的联系,既要承担企业在网络运行和建设发展中提出的课题,也要选派科技人员参加企业的科技活动,还要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吸收企业科技人员参加科研工作,成为通信企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进入工业企业和通信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机构。
五、增强对科研的投入
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力度,是科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九五”期间科研开发经费要给予充分保证并随着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而稳步增加。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用基金,以无息或低息货款的形式支持科研和生产单位,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基础实验室和职工住房,使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逐步实行科技经费的有偿使用。
六、完善院所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成为高效的、充满活力的科研基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邮电通信大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根据“小机关、大科研”的总体考虑,力求高效、精干,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和考核上岗的制度。
在人事干部管理上,要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聘任制。对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确立、技术职称的评聘、行政职务的晋升要通过公平竞争来进行,做到优化组合,人尽其才。
在分配制度上,要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
在科研管理上要实行项目合同制,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兑现,并建立起严格的科研程序,加速科研任务的完成,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
在经济管理上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在管理体制上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的关系。不适当地划小核算单位,搞经营承包,盲目成立各种公司等做法,不利于发挥科研院所的整体综合优势,应注意防止和纠正。
各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之间的团结,为科研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七、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科研院所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
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充分了解科技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同时还要善于处理科研工作中的各种矛盾,为科技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技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要不断调整、改善科技队伍的结构。既要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也要允许人员合理流动,还要有计划地补充年轻科技人员,并着力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承担重任,在科研实践中锻炼成长,使科技队伍保持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战斗力。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九五”期间,要重点培养5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2000名科技骨干,以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多种途径选派科技骨干去国外学习和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保证科技人员平均每年有1个月的专业培训时间。各科研院所要对科技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制订出相应的培训规划。
要特别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在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提拔、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以实际贡献和能力作为考评的标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健康成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要认真解决科技人员特别是主要技术骨干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于邮电科研工作。各科研院所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课题津贴或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九五”期间,要基本解决科技骨干的住房紧张和收入偏低的问题。要改进和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和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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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4号

1990-04-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费用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等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费用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0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将《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费用的试行规定》重新印发如下,请予试行。
一、收入处理
1.短期学习班所得学费、宿费、旅行服务费等各项收入,其中90%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此项拨款首先用于学校为办短期学习班开支的教育事业费,另外可按照实际需要为短期学习班添置或更新设备、教学器材、发放工作人员津贴。10%列入学校基金。
2.外汇提成。各院校所得的各项外汇收入,按照《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其所得的留用外汇,教育部所属院校按教育部的留成办法办理;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按各部委的留成办法办理;地方院校按地方的留成办法办理。
二、收费标准
1.短期学习班学生的费用一律自理,教育部不发奖学金。但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2.学费:
①汉语短期学习班的学费四周以内,为人民币500元;第五至八周每周加100元;第九周开始每周加50元。各校不得任意提高学费,但可酌情降低。对集体来华的外籍华裔子女,可予优惠。
②其他专业的短期学习班学费可视情况略高于汉语班。
3.宿费:在学校住宿时,每人每日4~5元;有空调设备的房间,每人每日6~7元。
4.伙食费:可采用包伙或食堂制,均据实收费。
5.医疗费:按自费长期留学生的办法办理。
6.旅行费:
①短期学习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行时,食、宿、交通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接待部门可按长期留学生的有关优惠办法办理。
②按实际旅行路线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结算;另收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金额作为学校组织旅行的“服务费”。
③到外地学校食、宿时,可商得当地学校协助导游或办理具体旅行事宜。在这种情况下,由组织一方按照旅行人数(学生和陪同人数,下同)每人每日1元的标准支付接待一方“服务费”。
④到外地的宾馆食、宿时,若请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派出陪同人员,则由组织一方支付当地陪同的住宿费用,并按旅行人数每人每日1元的标准支付接待一方“服务费”。
三、工作人员津贴
1.在寒假或暑假举办短期班,各类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内工作者,均享受津贴。
①教师:授课时,各类教师均比照兼课教师酬金标准领取津贴,即助教每学时1元;讲师每学时1.5元;副教授、教授每学时2元。均按每人授课总学时数领取津贴。
辅导课,各类教师均按每学时1元的标准发给津贴。课外辅导,均不发给津贴。
②干部: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津贴。日工资标准按每月30天计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贴照发。
③工人: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津贴。日工资标准按每月30天计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贴照发。
④若教师在短期班中从事行政工作,按干部标准办理。若教师授课并兼做行政工作,则按本条1.①的规定办理。
2.在寒假或暑假规定的休假期以外的正式工作时间内举办短期学习班:
①专职短期学习班教师,不予额外津贴。授课、辅导课、参观实习课均计算在教学工作量内。
②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按各类教师兼课教师酬金标准办理。
③干部:不予额外津贴。
④工人:按规定限额超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40元的标准发给津贴;超量二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80元的标准发给津贴。
3.举办短期学习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符合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给夜餐费规定者,均按当地夜餐费标准予以补助。
4.短期学习班的学生在本地参观和实习误餐时,陪同的各类人员均按当地误餐费的标准予以补助;到外地旅行时,按有关长期留学生旅行陪同的规定办理。
5.在假期接待外地短期学习班学生旅行的当地陪同人员的津贴,按本规定三、1.中的有关条文办理;在非假期时,对他们可比照当地误餐费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凡需由教育部发入出境签证通知,录取通知或邀请电、函者,由有关学校按每人每次人民币20元的标准向教育部交付手续费。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四部印发的(83)教外来字775号文件同时作废,不再生效。在此之前在对外交涉中就收费标准另签有协议者,可执行原协议,在协议期满后按本规定办理。过去有关短期学习班费用标准的发文与本试行规定有出入者,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