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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9:04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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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防洪条例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政监察机构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市级河段、跨县(市)、区河段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

  第七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建设,并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实施,逐步完成本市城市设防封闭线。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保证防洪安全,并与防洪工程的布局和建设相协调。

  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洪专项规划或专项论证,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山洪多发的宁海、奉化、余姚等县(市)以及其他存在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限期予以迁移或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

  第十一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含堤线、岸线、管理范围线,下同)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规划会同计划、城建、规划、国土、交通、港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治导线确定的防洪工程规划保留区和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做好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防护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清淤,常年清草、清障,并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和滩地的占用,加强水库、水闸、排涝泵站等水工程设施的协调运行,保持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塘、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视工程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保障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巡查,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防范和保护措施。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其除险加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需改变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大坝主管部门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级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水库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级所有的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

  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划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三百米的地带;大中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二)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地带。前款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

  其他河道和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身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起五至十米的范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河道和湖泊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至十米。

  海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

  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采砂、挖筑鱼池(塘)的;

  (三)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洪安全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属于城市建设的,还应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必须按防洪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

  第二十二条滩涂围垦应当与防洪设施建设相结合,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口整治。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造坟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和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围垦、填库。

  有关部门对在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森林植被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海塘、堤防、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造坟、倾倒垃圾等;禁止翻挖塘脚、堤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的活动。在海塘、堤防、水闸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造坟、建窑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海塘塘身和堤防堤身上垦种作物、放牧;除码头泊位外,禁止在塘身、堤身堆压重载、设立系船缆柱;在汛期,禁止在水闸管理范围内抛锚停船。

  第四章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任务较重的镇(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八条当台风或暴雨引起江河水位接近危急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受风暴潮影响,甬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

  (二)奉化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三)余姚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险情、灾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必须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在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防御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工作方案组织防汛抗洪工作,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运行状况,在服从防洪、保证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规模、类别及重要程度,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切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工程管理单位发运行指令。

  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遇特殊情况,大中型水库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按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操作外,还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调度运行计划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为保障下游安全或减轻灾害而提高蓄水位,造成库区土地淹没征用线以上的农业损失和房屋迁移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补偿。

  第三十二条防汛物资应当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进行储备、管理和调度。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防洪投入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三十四条受洪水威胁的沿海、沿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三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建设、河道疏浚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确定的重要江河、海塘、水库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水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和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第三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当从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下列防汛工作:

  (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储备防汛物资;

  (三)其他防汛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未进行防洪专项规划或专项论证并未经核准而动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影响行洪防潮或河口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汛抗洪工作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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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 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共科目笔试

第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三)测试时限为150分钟或180分钟。

(四)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五)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六)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申论题等。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第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一)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识素养。对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五)文字表达能力。以规范、简练、清楚、严密、准确的文字表达思想观点的能力。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

一、政治

该部分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党史、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

1.哲学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点

(2)物质和意识

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及其实践基础

(3)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 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4)认识和实践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 认识和实践的相互作用 认识运动的总规律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真理发展的辩证性质 真理与价值 主体认识能力

(5)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

(6)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更替

(7)阶级和国家

阶级的起源和实质 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

(8)社会意识及其形式

社会意识的本质 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意识的作用 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

(9)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10)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

社会进步及其标准 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人的本质 人的价值 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2.政治经济学

(1)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制度及其类型

(2)商品与货币

商品 货币 价值规律

(3)资本与剩余价值

货币转化为资本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

(4)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人口过剩

(5)资本的流通过程

资本的循环 资本的周转 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6)剩余价值的分割与国民收入分配

利润和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 借贷资本和利息 资本主义地租 资本主义国民收入分配

(7)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3.科学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成为科学

空想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伟大学说

(2)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未来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基本特征

(3)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 社会主义在一国数国首先胜利 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 新经济政策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构想

(4)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地位 社会主义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实践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1.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毛泽东思想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

2.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中国工业化的道路

4.统一战线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实现祖国统一

5.人民战争和人民军队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人民战争及其战略战术 人民军队的宗旨、任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 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

6.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执政党建设面临的新考验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根本原则

8.政策和策略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政策和策略 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若干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政策和策略原则

9.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针

独立自主的新型外交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10.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11.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科学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三)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党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重大意义

3.社会主义的本质与根本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5.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个有利于”标准 改革开放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社会主义对外开放

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

7.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

“三步走”发展战略 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1.“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实践及其意义

12.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3.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依靠力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方位 中国共产党80年奋斗的基本经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 深化对“三个规律”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的内在联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系统的科学理论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创举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的总方针 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5.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 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中共党史

1.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

五四运动与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民主革命纲领和策略方针的制定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北伐战争 八七会议与土地革命的兴起 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开辟 反“围剿”斗争的胜利与挫折 遵义会议与红军长征的胜利 瓦窑堡会议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的制定 延安整风 七大和抗战的胜利 七届二中全会和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3.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

建国初期的形势和党的任务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

八大前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失误 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 “左”倾错误的严重发展 “文化大革命”及其教训

5.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工作重点的转移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二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十三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十三届四中全会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 十四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 十五大与跨世纪的战略部署 十六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六)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

1.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创立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党的学说的基本思想 列宁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基本原理 毛泽东党的学说主要内容 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学说的发展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的纲领和路线

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的关系

4.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6.党的思想建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7.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 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8.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共产党员标准 党员的教育管理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9.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制度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加强党内监督 严肃党的纪律

10.党的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作风建设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11.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

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 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2.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同世界各国政党的关系

处理中国共产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意义

(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科教兴国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快城镇化进程 西部大开发战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扩大内需方针 完善宏观调控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体制 深化金融改革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与扩大就业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改善人民生活

3.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维护社会稳定

4.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5.国防建设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完善国防动员体制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6.“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统一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7.对外政策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加强睦邻友好和区域经济合作

(八)时事政治

当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重大问题 近两年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经济

该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2.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二)微观经济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经济功能 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中介机构

2.市场机制

需求及其决定 供给及其决定 供求法则 市场均衡及其变动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市场竞争

市场体系 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竞争与垄断

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

4.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效率与公平

(三)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调控

国民经济核算 总供给与总需求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体系

2.财政与税收

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 税收与税率 财政政策

3.货币与银行

货币、信用与货币供给 利率 我国的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及其治理

(四)国际经济

1.开放经济

闭关锁国与对外开放 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跨国公司 国际竞争力 国家经济安全

2.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原理 国际贸易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国际金融

国际收支 汇率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资本流动

三、法律

该部分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部门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 法治与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制定 法律实施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执政 保障人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宪法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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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召开除“六害”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应当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认真地进行检查总结,加强对基层的指导,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发挥法律和政策
的威力,把除“六害”斗争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解决好斗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重点地区、重点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京、津、沪三市及沿海开放地区,一定要将除“六害”斗争搞好,以崭新的治安面貌迎接“亚运会”的到来。同时,要着眼长远工作,把打击
和防范紧密结合,并及时做好人犯的处理工作。关于统一行动截止的时间,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但必须达到两条标准:一是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二是公开的“六害”活动已基本停止。全国性统一行动结束后,各地根据不同的突出问题,仍可组织必要的地区性
集中行动,以巩固成绩,发展胜利成果。
为了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对“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都应依法处理,该判刑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不得以罚款代替刑
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处以罚款时,对未成年人或无劳动收入者的罚款数额,应视其承受能力而定,不要变成对其家长或亲属的处罚。在宣传工作上,既要大力加强,又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会效果。对取缔卖淫嫖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仍只限于在地方报刊、广播电视上
报道,不要突破这个规定。电视台播放除“六害”斗争情况,要注意宣传依法办事,不要出现违法的和不文明做法的画面。关于严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的宣传,要注意内外有别,不要报道收缴毒品的数量。现将依法办事和掌握政策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1.凡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由卫生部门进行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对患性病的,要强制治疗。检查治疗性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发现的艾滋病患者,要会同卫生
部门采取严密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要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防传播扩散。
2.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卖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卖淫或嫖娼的,卖淫或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予以劳动教养。
4.对其他不够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的性病人员,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边劳动边教育边治疗。不得以收审代替收容教育,也不要将卖淫嫖娼人员送往民政部门的遣送站。
5.对强迫妇女卖淫的和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惩处。对
多次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应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是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的宾馆饭店,应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被强迫、拐骗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她们改邪归正,一般可不予处罚,而通知其家属领回或遣送回原籍。但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嫖客,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追究。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娼和乱搞两性关系、流氓鬼
混的界限。对后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建议党、政部门给予纪律处理,不要以卖淫嫖娼追究。

二、关于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活动
1.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出租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利用工作之便传播收缴的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的,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屡教不改者,应予劳动教养。
3.对购买少量淫秽物品但未向他人传播的,一般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具结悔过,对购买的淫秽物品应一律收缴。
4.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不要没收其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应没收其淫秽音像制品),但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初次或偶尔观看、收听的,通过传唤教育表示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一般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多次观看
、收听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居民家庭查禁播放淫秽录像时,应当有可靠根据,依法进行,不要采取“断电检查”等扰民做法。
5.对播放淫秽录像、录音所使用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经查明凡不属播放者个人所有的,可不予没收,已经没收的要及时发还。对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格调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交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处理。
6.对依法没收的播放淫秽录像、录音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等工具,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调换和侵占,也不准采取拍卖的办法低价选购,违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要及时销毁没收的淫秽物品。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字165号)规定的精神,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立即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销毁。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
1.对拐卖人口的惯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盗卖婴儿、幼儿的犯罪分子,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致伤、致残、致死或强奸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对合谋参与拐骗、
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人员,分别以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追究。凡依法处理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都必须追缴其非法所得。
2.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解救工作。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应严厉批评教育,指出买人是违法的,应无条件地放回被拐卖人员。剥夺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对买进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强迫同居的,以强奸罪追究;对买人所支付的财物,一律不得由受害者及其亲属
或办案工作人员赔偿。
3.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的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支持、纵容、包庇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建议党的纪检部门、团组织、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要严格区分妇女被拐卖与盲目外流的界限,严格区分拐卖妇女犯罪与介绍婚姻收取少量财物的界限。不要干涉公民自愿的异地婚姻。要把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前者不能以拐卖人口罪追究。

四、关于打击制作贩卖毒品、查禁私种吸食毒品活动
1.对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制品或其他毒品,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以贩毒罪追究;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诈骗罪追究,明知是毒品
,非法携带、邮寄、托运情节严重的,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对盗窃鸦片、吗啡等毒品或杜冷丁、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并贩卖给毒品贩子或吸扎毒品人员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提请检、法机关从重论处。
2.对私自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定要彻底铲除,并收缴留存的种子。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约可提取生鸦片一两)以上,并已割取鸦片的,以制造毒品行为追究。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对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协助卫生等部门予以收容,强制戒除,并严格进行体检,严防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传播蔓延。体检和戒毒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
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关于查禁赌博活动
1.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头、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数额巨大的,屡教不改的赌博分子,以及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食宿等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般赌博行为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偶尔涉足赌场,赌资较小,情节轻微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其具结悔过,可不予处罚。
3.对查获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赌博中非法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4.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要“禁赌不禁牌”,保护群众正当的文娱活动。对于家庭成员、亲朋之间娱乐中带有彩头(少量输赢)的活动,可不以赌博追究,应通过宣传教育加以引导。

六、关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
1.对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造谣、诈骗财物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予劳动教养。
3.取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害人活动,要严格区分封建迷信与宗教的界限,区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和群众求神拜佛、民间习俗的界限,区分正当的宗教教职人员与神汉、巫婆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的界限。对群众中求神拜佛、修庙祭祖等活动,应当通过移风易俗教育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加以引导,不要处罚,更不要以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名义,损坏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用品。对群众集资修复的庙宇也不要强行拆除,而应通过说服教育妥善处理。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和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9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