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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鞋遇到的法律问题/覃达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9:59:10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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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鞋遇到的法律问题

作者:覃达艺

今天早上从外地回到南宁,见自己那双皮鞋几个月没擦了,就想把鞋擦擦。
琅东汽车站出口处的两边有七八个擦鞋摊,一见人就喊:老板,擦鞋吗?态度极为热情但也散发着浓烈的赚铜板味道,我选了一个坐下去,开始擦鞋。
此时,正好我旁边有以为顾客擦完鞋了,在付钱。摊主说:三块钱。那位顾客很惊讶,说不是两块吗,怎么说三块呀?摊主就说现在涨价了、钱不好赚、南宁现在都收三块等等理由。旁边的几位摊主也群起帮忙,七七八八说了一大堆三块有理的话。那位顾客极为不满,说擦个鞋怎么会收到三块钱呀,但他还是付了钱走了。
看到这些,我开始纳闷了。广西我也走了些地方,除了重大节日外,都是收一元钱,只有南宁这个所谓发达点的城市敢收两块,收两块我也认了,毕竟劳动人民赚点钱不容易,但现在竟然有升到了三块。从这些摊主们的言行中,我也隐约看到了他们窜同哄抬价格的做法。于是我说:你们可别乱来,收我三块的话我就打电话问琅东汽车站的管理者,如果没有这回事我就投诉你们。我的摊主是个外地人,她倒没出声,旁边的一位南宁本地的摊主见她们新定的政策遇到了挑战,马上激动了起来,说:你打吧!这个价就是领导定的。我掏出了电话,装模作样的拨弄了一番,其实我也不知道打给谁。那女的见状来劲了,露出了泼妇本色,在那里霹雳扒拉的叫嚣开了,说的什么内容我不说看客们也可以想象。我没跟她理论,电话也不打了,因为我想到了一个办法。
我说,你要三块钱也可以,我给你,但是你得把你的身份证拿出来,签名说你收到某某擦鞋费三块钱。我的摊主似乎比较老实,就说你给多少我就要多少吧。于是我给了她两块钱,走了。后面欢送我的是那个泼妇骂骂咧咧的声音。
回到办公室,我思考了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一、遇到宰客如何处理。
日常生活的消费中,尤其初到外地的时候,乱收费、宰客的现象到处都是。面对这种问题时,我们不外乎采取三种方法:
1、理论。这个方法能赢的话你也窝了一肚子气。
2、找管理者投诉。这个恐怕非常难,投诉了不一定有人理你。
3、确认他的身份,让他书面写下、签名。
这一招应该是最有效的,第一他理亏,他不敢写下,谁都知道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可不是闹着玩的;第二我们若拿这个去找管理者、行政部门投诉,就会有凭有据,上级部门好处理;第三如果我们再不爽闹到法院,那我们赢的机会就比较大。当然,真要打官司,你还要证明很多东西,这里就不详论了。
二、诉讼主体的问题。
在琅东站摆鞋摊,他们一定取得了琅东站的许可,那琅东站作为一个管理者,它就有责任管理好这些摆摊经营的人。从法律上来说,摊主们没有营业执照是不能经营收费的,而这些摊主向琅东站交了管理费,狼东站是一个经营主体,换句话说,是琅东站在向我乱收费。从这个层次上讲,如果我要起诉,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将狼东站和摊主一起告上法庭,这样会比较保险,否则单靠其中一个的话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三、诉讼证据的问题。
如果我要起诉琅东站和摊主,那么我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首先要证明摊主就是那个人。所以我要让她出示身份证,确认她的签名无误。不然她乱签一个名给你,到时你起诉不了她。
2、其次是要证明她的行为是发生在琅东站出口处,如果地点不清楚,我还要用摄像机拍下那个地方(包括摊主),证明那个地方在琅东站的管理范围内,不然琅东站会否认这个人不是我们许可擦鞋的人。
3、其三要证明她收的钱是三块钱,而且要说明这三块钱不是我情愿给的,如果不说明,那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你情我愿并不违法,收条只能证明你消费了三块钱,最多可以拿到单位报销一下而已,因此必须写明你不愿意。
4、我们还要证明这三块钱是乱收的,这就只能到物价部门让他们出个证明或鉴定证实 南宁市擦一双皮鞋到底应该值多少钱。
如果能举出以上证据,我想要告赢琅东汽车站和摊主,让他们退还一元钱估计是可以了。
希望我说的不是乱说,希望看到的人不要局限于我说的事情范围内来评价这篇文章。


作者简介:覃达艺,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级优秀律师所】。
电话:0771-5880065,15878758181 Email:lawyer8181@sina.com;
法律网址:【广西名律师网】http://www.lawyer198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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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7号
2001-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  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附件: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佘健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副主任:范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贾建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副司长)
王永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秘书长)
委员:刘国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王文松(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秘书长)
胡文忠(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副处长)
胡继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委属处处长)
李广陵(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
罗国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体改法规处处长)
包锡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特派员)
张汉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芮光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
王川(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顾问、高级工程师)
丁俊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
缪世骏(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綦正(清华大学教授)
王雪清(天津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王永银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胡继申芮光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52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电子政务专网是自治州电子政务基础体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各级政府机关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2007年年初,自治州初步建成依托专网运行的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并于3月20日通过自治区验收,有力的推动了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运用进程,提高了办公效率。为规范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与应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下简称“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确保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及系统应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网是依托“自治州党政办公资源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网络交换中心,实现自治州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之间电子政务内网(局域网)互通互联的计算机广域通信专用网络,是自治州电子政务基础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自治州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
第三条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是专网的主要联接范围。凡与自治州政府有公文交换、信息报送等行政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企业也是专网的联接范围。
第四条 专网所传送处理的数据信息的密级必须与专网所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相当。在未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密保护措施之前,专网为非涉密的网络,只能传送处理非涉密的数据和信 息。
第五条 专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全面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应用
第六条 专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延伸联接到所属乡、镇(场)的专网,由各县市政府按要求自行组织建设和开展应用工作,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建设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各单位的文秘工作部门负责应用组织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网的规划与建设应遵循“以各级政府为中心,统一平台,共享通道,分层联接,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八条 专网支持政府公文网上发送或交换、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联网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办公数据资源共享和实现网络协同办公等。
与专网互联的内部局域网应实现与本单位公文处理、信息采编、督查、会议和值班等行政办公重要环节的办公电脑的联接,以确保依托专网建设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处理系统及督查、会议和值班系统的应用开展。
第九条 为支持文件、信息的交换和交流,专网建设建立电子邮件系统,实现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其他联网单位通过专网进行邮件交换。
第十条 为实现政府机关和各联网单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各县市、口岸必须依托专网建设办公信息资源网站,网站建设应遵循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自治州统一规划并依托专网组织建设自治州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州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和各县市、口岸、州直各联网单位上报自治州政府的文件,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字加密认证等技术,通过专网带红头和印章直接传输、打印处理。
第十二条 专网是自治州应急信息系统的基本依托网络。自治州各县市、口岸、州直各联网单位应根据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和应用管理要求,做好应急信息系统网络的规划、建设,并做好与专网的联接规划,实现网络联接和资源整合。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专网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技术建设和网络管理。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专网网管中心设在自治州政府办公室。网管中心对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网络设备配置进行监控。各应用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必须接受专网网管中心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十五条 专网联接所需的网络IP地址、技术参数和用户域名等统一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自治州的规划进行分配。各联网单位必须按统一规范应用,不得擅自修改或变动相关参数。
第十六条 为保障专网应用工作的安全开展,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专网接入设备的日常运行、设备管理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 专网及其所联接的终端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联接。
第十八条 不属专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接入专网的,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拟接入专网的系统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九条 专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自治州和各县市、口岸财政保障,专网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经费由各县市、口岸和各单位保障。
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建设经费由自治州财政负责保障,从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到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及州直各发文单位的网络通信费统一由自治州财政承担。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属专网的建设经费和网络通信费等运行经费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开展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接受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在全州政府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专网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网的应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各单位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评优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
应用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新政办发〔2006〕1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细则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技术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单位文秘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护、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九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为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或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政府办公室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口岸,各局、委、办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口岸,各局、委、办,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普发至乡镇场的文件,可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乡镇场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乡镇场;各县市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乡镇场。
第十六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七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本单位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七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