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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义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1:43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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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王义江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其中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与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关键,对此,哪些主体应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认识到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应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为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努力。

Abstract: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lags behind in the objective demand for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ious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turning to the social pension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 such that too low the number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very difficult ,and that the management level is too low. The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crucial , as to this, I will talk that which subject should responsible for , should shoulder which kind of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realizing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etting up countryside pension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ange unreasonable places in the system of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f the present stage , stage by stage and step by step, work hard for realizing the unified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 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 集体经济组织

Key words: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Endowment insured fund country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近年来,“三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目前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些学者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重点放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研究上,未注意对农民群体发生分化现实或者已经注意到,但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构想。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



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



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传统经济条件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同样是4-2-1的家庭结构,子女的负担很重。这一切使赡养老人只有传统道德这一个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也在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 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2]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3]。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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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城市用水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及城市节水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加强城市节水工作,促进治污减排,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明确目标,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要将节水宣传深入到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强化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倡导文明生产和消费方式,弘扬“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社会风尚,建立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以节水促减排,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和管水制度,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加强定额管理、系统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创建,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坚持人水和谐,促进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强化规划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作用,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转变用水方式,优化用水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用水技术,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要在城市生态景观、工业和城市绿化、市政环卫和公共建筑生活杂用等方面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趋利避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雨水集蓄工程,用于作物浇灌、公共场所和企业用水;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减少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冲击负荷,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城市节水水平。各地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的科技含量。要在城市节水评价体系、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减排关键技术、城市公共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节水器具的开发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入研究。要选择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科技节水项目示范,带动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产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引导居民尽快淘汰使用中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政府机关要带头发挥表率作用,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要全面使用节水器具。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25日以前,将本地区开展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情况和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3、人水和谐,科学发展

4、科学用水,科技节水

5、推进节水减排,迎接建国60周年

6、加大再生水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8、发展循环经济,倡导节约用水

9、推广节水器具,提高用水效益

10、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11、绿色家园大家建,请您珍惜每一滴水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6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 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其内容包括:
(一)外汇资产
1.短期外汇贷款。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3.缴存各级存款准备金。
4.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境外存款资金、拆出资金。
5.银行其它经营性投资。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资金及经批准以参股或合资方式向港澳和国内外金融与非金融企业投入的股金或其它经营性投资等。
6.拨付海外分支机构资金。
7.同业拆出。包括境内同业拆出,系统内同业拆出等。
8.其它资产。包括库存及在途现金及各类应收暂付款项。
(二)外汇负债
1.活期外汇存款。包括活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2.定期外汇存款。包括定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定期外汇存款。
3.同业存款。包括境外代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存入资金,境内系统外各种金融机构存放的外汇存款,系统内同业间存放款。
4.同业拆入。包括向境内外同业以及系统内同业拆入的外汇资金。
5.国际商业借款。包括用国家计委核定指标和接受地方或部门委托借入的商业借款。
6.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
7.发行外币债券。包括在境内外发行的各种外币债券。
8.其它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暂收、代收、代转等款项。
(三)外汇资本金
各行外汇资本金,包括各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外汇资本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贷款呆帐及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第五条 凡经营外汇业务的各分行每年要根据总行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汇总并综合平衡后,编报全行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外汇信贷计划,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各分行下达年度外汇信贷计划。
第六条 总行下达给各分行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突破。各分行要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贷款规模掌握。各行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重点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行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分行在信贷计划总规模不突破的原则下,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可用于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但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外汇贷款收回后规模各行可自行安排新贷款。各分行在贷款规模、资金不足时,对一些大的贷款项目可采取跨地区的银团贷款,规模在系统内由牵头行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 国家下达我行的境外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各分行接受的地方政府委托转贷款等项计划,统一归口总行管理。由总行负责对外谈判筹借资金,转贷给各分行使用。
第九条 各分行外汇信贷资金应与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人民币配套资金计划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信贷计划中自行解决。
第十条 各分行执行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如遇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可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原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进行调整。如全系统外汇信贷计划不足需要,由总行统一报告人民银行申请追加计划。外汇信贷资金计划未经调整前,各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四章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第十一条 总行对外汇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还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本比例。指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各项外汇准备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二)存贷比例。指短期外汇现汇贷款加中长期现汇贷款与吸收的各类外汇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定期外汇存款、同业外汇存款中的系统外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比例。
(三)流动资产比例。同业拆出、存放同业、短期证券投资加现金的总额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四)贷款期限结构比例。中长期外汇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和短期外汇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总额的比例。
(五)国际商业借款比例。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六)同业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七)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存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总资产的比例。
(八)其它比例。总行每年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而对各行下达的其它比例。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控制比例由总行逐年下达给各分行执行。各分行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外汇信贷计划,编报下一年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计划,并按时上报总行。总行在综合各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上报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下达我行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总体目标,对各分行分别核定各项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各项比例要求,搞超负荷经营。各行资产负债比例如突破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若存贷比例突破,既使有外汇贷款规模也不能增加贷款。年度外汇资产负债管理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上报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实行二级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即在按人民银行规定比率上缴外汇存款准备金后,要求各分行按总行规定的比率上缴二级存款准备金,用于总行集中调度资金的需要,总行将根据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比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行必须按照现行外汇会计制度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于月末或季末后十日内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各分行应于每月末及时写出业务分析简报,季、年末应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行按年考核、按季监控、按月分析的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管理和外汇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分行的外汇资金营运动态与外汇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划年度终了后,总行对各分行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进行最终考核。对突破信贷计划或违反控制比例的分行,总行将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为考核单位。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过去的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